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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零关税”政策

日期: 栏目:新闻动态 浏览:

本报讯 记者余嘉欣报道 为扎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切实提升岛内居民获得感,2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免税额度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限购买次数。“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

通知强调,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违反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3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并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相关政策有利于降低海南岛内居民生活成本,满足其多元化购物需求,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果更多惠及岛内居民。

责任编辑: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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