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有两个关于信托公司信息公开和信披的新规即将施行,分别是《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以及《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信披办法》)。
距离新规正式实施还有几个月,信托公司做了哪些准备?该如何积极应对信息披露新要求带来的变化?
信托公司——对新规重视程度不一
“知道有新规,但感觉公司相关部门也不知道怎么办。”
“应该是涉及一些业务部门,公司层面还没关注。”
“还有过渡期,有关部门会不会出台细则?”
“风控部门已就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数位信托业内人士发现,针对上述即将实施的新规,各家信托公司反应不一。总体情况是,一些头部信托公司在面对新政时更为积极主动,已经进行逐条分析和研究。部分中小信托公司普遍存在观望、等待的情况。
“我们分析了几个核心挑战,分别是穿透披露的实施、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系统改造与数据治理以及跨部门协同与责任界定。”华南地区一家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通过研究已初步形成应对举措,一方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设定与调整的流程,并建立系统硬控制,确保所有渠道披露一致;另一方面,重新审视并修订与合作各方的协议,明确信息流转路径和责任划分。此外,还需要借助金融科技手段提升效率,建立统一的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和规范。”
事实上,这是一项关乎全行业的重要政策。就慈善信托而言,截至2025年年末的数据显示,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的信托公司数量达54家,受托人数量占据了机构受托人的半壁江山,同时作为信托三分类的主要业务之一,开展慈善信托的信托公司数量仍有望增加;就资产管理信托而言,这是信托业的主流业务,也是信托公司的重要盈利来源,截至2025年上半年,资产管理信托余额约为24.43万亿元,占信托资产总规模的75%以上。
“信息披露不合规”是近些年监管处罚信托公司的主要事由之一。例如,2024年和2025年,陆家嘴信托两次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机构和责任人双罚。
“新政频出表明监管对相关行业信息披露的高度关注,提升信息披露规范性和透明度是当务之急,不能等到罚单来了才开始重视。”一位信托业内人士直言。
专家分析——同一业务统一监管
“新政释放了积极信号,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监管,这实际上是从业务实质着力,发挥功能监管的重要作用。”本报专家组成员邢成表示。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来看,监管范围包括了慈善信托的所有参与方,不仅是信托公司,还有各类慈善组织。根据《资管产品信披办法》,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这些同类业务都将执行相同的信披标准。
“上述新规将各类参与机构的信息披露纳入统一规范,在信托业内也是一视同仁,不会因信托公司规模或技术能力差异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差异化规定。因此,信托公司必须加强自主披露能力建设,提升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程度,持续加大系统建设投入,越早布局越主动,充分利用好过渡期完成整改,增强信息披露能力建设的主动性。”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认为,信托公司开展信息披露系统化工程,应根据相关产品的运行逻辑,建立结果可评价、策略可验证、投后管理可追溯、全过程数据可支撑的动态化机制,向客户披露可感知、可信任的受托产品,提升整个信托行业的受托品牌价值。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分析认为,在统一信息披露的大趋势下,信托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难点。一是存量非标业务的信息披露在资产估值、风险评估、统一披露标准等方面存在困难,存量产品信披的整改成本可能会很高;二是与其他资管机构相比,信托业务结构复杂且长期信息披露标准不一,叠加金融科技实力相对不足,信托行业资产穿透披露执行存在困难。
对此,喻智认为,信托公司应积极应对,对新老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划断,加速存量业务整改,减轻存量产品尤其是非标产品的信披合规压力。同时,与监管层、协会及业内机构合作,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和口径,对产品嵌套结构复杂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制定穿透披露标准。另外,加大科技投入,建设统一的数据治理平台,制定标准化模板,利用自动化工具优化信披流程并降低人工成本。
邢成建议,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信托公司应设计兼顾合规性与有效性的考核指标。一方面,将披露及时性、完整性等基础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引入可读性指标,例如,要求净值化产品在披露收益时附注波动原因分析,如市场因素、个券调整、风险调整后收益、业绩归因报告等,帮助投资者理解产品表现。此外,可通过投资者反馈机制,如披露内容满意度调查,反向优化披露策略,确保信息既符合监管要求,又具备决策参考价值。对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要求,相关受托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信息审核与分类管理机制,这是把握界限、防范风险的微观基础,在对外公开信息前,机构应设立专门流程或指定专责岗位,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合规性与风险性评估。